2007年7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清除诉讼掮客
徐宗新

  但凡办理相对重大的案件,往往会碰到一些自称能“搞定”官司的中间人。这些人自称与法官、庭长、院长、政法委书记、市长,甚至省领导、中央领导关系不俗,吹嘘案件只要委托他办,自能化险为夷,要杀头的能免死,重刑的改判轻刑,被人告欠钱则不用还钱了。如一娱乐场所老总涉嫌指使他人聚众斗殴,就有人自称与某中央领导关系铁,定能摆平此案,但要价不菲,四百到五百万。
  这些人有四个特点:一是炫耀自己关系好、有背景,往往能说出一大串领导的名字;二是了解司法程序,公安、检察、一审、二审的审理程序较精通,能把握案件的进程,说得当事人不得不信;三是拍胸脯保证事情能够搞定,完全达到当事人的目的;四是开价很高。
  这类人,我们称之为“诉讼掮客”。“掮客”一词,本无贬义,《现代汉语词典》里的解释是:“指替人介绍买卖,从中赚取佣金的人。”
  赚取佣金,这很正常,市场经济,有付出就应有报酬。但诉讼之中,就不应有掮客。刑事诉讼中,公、检、法各司其职,控、辩、审各有其位,决无掮客角色。民事诉讼中,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与审判法官形成三角定势,亦无掮客角色。法官断案,依事实、法律,亦无中间人“介绍通融”之必要。因此,“诉讼掮客”之存在显然于法无据。
  但是,据相关媒体报道,我国司法活动中,“诉讼掮客”却非常活跃。这些人有的是公检法司的离退休人员,有的是公检法司人员的亲属及其关系户,有的是公检法司的清退(含开除)人员,包括曾在司法部门工作过的临时人员,有的是自称对法律、司法很有“路子”的社会闲散人员,还有极少数是司法界在职人员。这些人到处揽案子、挖门子、跑路子、捞票子,他们从案件当事人那里收取大量好处费,再去拉拢腐蚀公检法司人员,致使出现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案。这些人惯用的伎俩是: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涉案当事人情况,利用其亲属的恐慌心理,吹嘘自己在司法界有关系,并许诺可以使在押人员获释或减轻处罚,以此索要巨额活动经费,然后溜之大吉。
  别说一般老百姓,就是高官,也有上掮客大当的。某省原副省长就是一例,该副省长知道自己被举报到中纪委后,就有人自告奋勇对他说能把举报信从中纪委拿回来,摆平此事。副省长深信不疑,再次受贿200万,先给掮客120万元,事成之后,再给80万元。不料该掮客伪造了举报信,交差了事。副省长拿到假的举报信,没开心几天,还是案发了。
  笑叹之余,我们不禁深思,为什么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之下,“诉讼掮客”还会存在?
  虽不能说“存在就是合理”,但“诉讼掮客”之存在说明其确有一定市场,这个市场是哪里来的呢?
  一是当事人提供的。当事人相信关系,不相信法律,认为“打官司就是打关系”,律师说得再多,不如私下搞定法官。把法官搞定了,比律师在法庭上说破嘴强上千百倍。当事人病急乱投医,到律师这里,律师是不可能包官司赢的。如果哪个律师说了“这官司我保证你打赢”,那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。而掮客没有行业规则,这个“牛”随他吹。
  二是司法制度的缺陷造成的。司法过程中的种种黑幕,法官受制于种种权力的现状及一些制度设计的缺陷,让掮客如鱼得水。由于有很多人都可以给法官或法院“支招”,那就会使当事人想尽一切办法找到那些“高人”。还有当庭宣判率低,法官在庭审结束之后,不是当庭宣判,而是一句“合议庭评议,择日宣判”,这一拖,就给双方搞关系留了时间和空间。
  三是司法腐败。如果司法人员有腐败念头,当事人还不迎头送上?从披露的司法腐败案例看,司法人员与掮客臭味相投、一拍即合,频频合作有之;主动索贿者有之;利用权力谋取私利者有之。
  “诉讼掮客”是法治的毒药。它戕害了当事人,亵渎了法律,败坏了风气。清除这类人,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务。
  (作者为京衡律师集团副主任、浙江大学法律硕士。)